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

ZHEJIANG PROVINCIAL STANDARDIZATION OF CULTURE AND TOURISM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为保证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文旅标技委)秘书处工作高效有序规范开展,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秘书处是省文旅标技委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省文旅标技委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条  省文旅标技委秘书处设在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接受学院的行政领导,秘书处工作应纳入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要点

第四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专职秘书3名。因临时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可聘任临时工作人员(兼职秘书)协助处理秘书处有关事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提出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文化和旅游标准体系、各类标准制修订建议,省文旅标技委工作总结和计划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负责将审议结果上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旅厅)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

第六条  承担省文旅标技委各项会议活动的筹备组织工作,做好有关的文件起草、投票表决、意见汇总等工作,制订具体措施贯彻实施省文旅标技委通过的各项决议。

第七条  组织各类标准提请立项前的内部技术审查和表决,秘书处在审查会或函审前五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提交全体委员或审查组。根据内部技术审查结果形成书面的标准立项意见,上报省文旅厅。

第八条  组织委员参与地方标准立项论证和地方标准审评的技术审查,对标准立项建议书、标准草案或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等内容进行技术审查。

第九条  根据标准制修订计划,指导或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协助标准起草单位向专家委员和单位委员代表征求意见,并通过“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条  组织开展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实施、技术咨询、绩效评估等服务,以及标准化工作调研、人员培训、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工作,推动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第十一条  处理日常往来文件和资料,必要时向主任委员或经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请示,及时向有关委员转发。加强委员间的沟通,以及与专项工作组的联系,促进技术交流。

第十  负责与文化和旅游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会(学会)、长三角地区文旅标技委、设区市级文旅标技委等交流与合作,协调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协助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第十三条  负责“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的建设、设专人进行日常维护,加强标准化工作的宣传推广;健全文化和旅游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信息库。

第十  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范省文旅标技委经费的预算使用报销程序设专人管理省文旅标技委印章和档案

第十  搜集整理有关信息,全面掌握省文旅标技委整体情况,做好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考核的自评工作。

第十  完成省文旅厅和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秘书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每季度至少一次),秘书处全体人员参加,进行阶段性工作小结汇报,检查布置下阶段工作秘书处人员对个人分管的工作做出计划和安排。重大事项及时向正、副主任委员请示汇报。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同意,可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会议可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相关委员召集并主持,秘书处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全体委员会议由秘书处召集,年会一般在年末召开,以便研究和审议省文旅标技委重大事项,总结本年度工作,部署下一年度计划。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商讨专项工作或审查标准。

第二十条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印章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省文旅标技委的通知、公告等文件由秘书处负责起草,秘书长审核,主任委员经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发,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技术资料、各类文件的存档等工作进行管理,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按年度标准化工作任务、会议安排和其他标准化活动的实际需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提出省文旅标技委的年度经费预算和经费分配、使用等建议,主任委员经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对省文旅标技委经费进行管理,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报告,并书面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和省文旅厅。

第四章  附则

二十四  本工作细则由省文旅标技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十五  本工作细则经省文旅标技委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和省文旅厅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可根据本工作细则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附:秘书处的联系方式

地址:杭州萧山高教园区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邮编:311231

电话:0571-83696642、8271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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