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旅游局(委):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长三角区域标准《房车旅游服务区基本要求》(DB33/T 911-2014),根据《浙江省旅游局关于下发〈果蔬采摘基地旅游服务规范〉和〈房车旅游服务区基本要求〉等浙江省地方标准的函》(浙旅函〔2014〕24号),浙江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受浙江省旅游局委托,决定开展第三批“房车旅游标准化示范营地”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房车旅游经营企业依据区域标准《房车旅游服务区基本要求》(见附件1),向所在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长三角房车旅游标准化示范营地评定申报表》(见附件2),并按照评分表(见附件3)要求逐项自评打分,汇总相关佐证资料(须含图片5张及以上)一并提交。
房车旅游经营企业所在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查看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报设区的市旅游主管部门。
各设区的市旅游主管部门对照区域标准,依据评分项对申报基地进行初评打分(附件3“初评得分”栏),并对初评结果进行排序,请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推荐名单(主管部门盖章),纸质申报材料2份及电子版上报浙江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复核。
浙江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组织长三角有关省市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定验收,并于年内公布评定结果。
联系人:金琳琳,0571-83696642;地址:杭州石函路1号,浙江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邮编:310007;邮箱:624966344@qq.com。
附件下载:1.房车旅游服务区基本要求(DB33/T 911-2014)2.长三角房车旅游标准化示范营地评定申报表3.长三角房车旅游标准化示范营地评分表4.关于开展第三批“房车旅游标准化示范营地”评审的通知(PDF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