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

ZHEJIANG PROVINCIAL STANDARDIZATION OF CULTURE AND TOURISM

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义乌)旅游局(委)、局直属各单位,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实现“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总体目标的重要措施,是提高旅游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提高广大游客满意度的主要手段,在打造品质旅游、推动旅游业科学发展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加大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推进力度,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提升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做好旅游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旅游标准化组织建设

 1、各市(含义乌)旅游局(委)要根据职能调整和内部分工,进一步明确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具体负责人,并将有变化的人员名单及时报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

 2、各市要结合本地旅游标准化工作进展实际,借势借力,积极组建本市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平台,集聚旅游标准化科研人才,充分发挥平台的积极作用,开展地方标准规范的制定、旅游标准的宣传推广和旅游标准等级评定工作。

 3、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对邮轮、游艇、海钓基地等旅游新业态和体育旅游、养生旅游等产业融合等有步骤地开展标准调研,积极参与地方标准的制定,指导帮助各地起草地方标准规范和企业标准,组织开展旅游标准的评定工作,加强旅游标准和人才的培训。

 二、积极组织制定旅游标准

 1、省旅游局将组织完成《漂流旅游安全与服务规范》的修订,开展《鲜果采摘基地旅游服务规范》等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

 2、鼓励有条件和有积极性的市、县(市、区)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向国家申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争取国家旅游标准的立项,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

 3、开展长三角通用旅游标准的制定工作,以长三角各省市已经起草的地方标准为基础,总结提升《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的制定出台模式,起草一批在长三角各省市通用的地方标准。

 4、各地要结合旅游发展情况,将行之有效的旅游发展和管理制度等提升为具有当地特色的地方标准规范,帮助和指导旅游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并在实践的基础上申报上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三、积极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

 1、各地要认真指导首批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提升发展,同时积极培育第二批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力争年底全部通过国家旅游局验收,成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

 2、深入贯彻实施省旅游局和省质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与质监部门密切配合,努力培育首批省级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对条件成熟的单位,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四、大力宣传推广旅游标准

 1、依据《乡村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旅游商品购物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等标准,继续组织开展乡村旅游点和旅游商品购物点的等级评定工作,乡村旅游点和旅游商品购物点的辅导、评定和宣传等具体工作委托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实施。

 2、有效拓展旅游标准化宣传渠道,改造升级浙江省旅游标准化网站,宣传旅游标准,发布旅游动态,并将其建设成为旅游标准评定的申报办公平台,成为具有浙江特色的旅游标准化专业网站,同时要加强与《中国旅游报》等媒体的合作,加大旅游标准化宣传力度。

 3、各地旅游部门要依托旅游院校、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科研教学单位,积极开展多形式、多途径的旅游标准化培训,包括对旅游标准的解读指导和旅游标准化人才的培养。

 4、加强长三角旅游标准化区域合作,探索建立长三角旅游标准化工作定期会商制度,研究协商长三角旅标委委员互认和互聘工作,促进长三角地方标准的互通和互推,实现长三角旅游的无障碍和一体化。

 各市(含义乌)旅游局(委)要高度重视旅游标准化工作,根据省旅游局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旅游标准化工作目标,制定旅游标准化工作计划,落实旅游标准化保障措施,切实做好旅游标准化的各项工作。

 各地在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中的相关事宜,请及时与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联系人:程钢,电话:0571-85150487)或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人:侯作前,电话:13857163179)联系。

                                        浙江省旅游局

                                        2013年3月1日